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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顾问——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和注销登记
  • 1、登记范围
    (1)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税机关申请办理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
    (2)临时个体户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国税及地税局属下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内部税务登记
  • (说明:临时个体户是指未领取营业执照,但经营期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其税务管理视为个体户,与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不同在于:
    (1)只实行内部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
    (2)不予自购普通发票使用).(2002.2.7)
  • 2、受理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
    (1)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执业证件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户不需提供);
    (3)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本人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4)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3、受理程序
    (1)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宜。  
  • (2)未领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到稽核管理分局办理税务内部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以后凭《税务登记表》或纳税手册办理纳税事宜。
  • 4、报到程序
    (1)个体户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临商户需携带《税务登记表》;以及储税银行存折和帐户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的稽核管理分局报到
  • (2)稽核管理分局对报到业户携带的资料核对无误后,收取银行帐户复印件,退回一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给纳税人。与纳税人鉴定《电话语音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或《预储税款扣税协议书》(一式两份),退一份给纳税人。(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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