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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顾问——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 3、受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的5日内,携带复业资料向稽核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稽核管理分局即日完成复业的有关手续。
注销登记
  • 1、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应到稽核管理分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受理资料
    (1)纳税人申请歇业书面报告一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歇业申请表》;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制发的吊销决定书;
    (4)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6)如有购领发票的个体户,需携带《发票购领簿》、《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一式两份)、《核销发票呈批表》(一式两份),以及自上次发票年度检查后使用、购领的发票
    3、受理程序和时间
    稽核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对申请办理歇业的纳税人,在完成清税清票手续的前提下 ,即日完成歇业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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