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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
  •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设备、设施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例如配备食品质量安全主任、食品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人员等);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具体详细目录参照附后。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厂或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商品卫生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十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生产设备、设施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矿泉水的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其他饮用水也需要)、水质鉴定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十三、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新设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期限
  • (一)作出受理决定期限:5天内。
    (二)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现场核查:20日内。
    2、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三)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现场核查和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四)颁发证书期限
    在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并由省质监局打印证书,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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