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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前提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行业协会办理)

(一)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资企业附批准证书)
    4、提单(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 (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境外企业公章、日期)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若提交复印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确认或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馆认证)
    4、提单(提单抬头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称相一致。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基本情况、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盖联络机构公章、日期)
    6、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盖联络机构公章;若为国内合资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公司公章;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广东省外经贸大厦20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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