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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贸易——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
  • 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 3、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需要到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中国大使馆出具公证(如是香港企业可在香港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
  • 4、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 5、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命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及中文译件(附首席代表照片8张,一般代表2张);
  • 6、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 7、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 8、登记注册委托书;
  • 9、代表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如是外文必须提供翻译件)
变更
注销
  • 1、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税务、海关完税证明以及开户银行结算证明;
  • 3、原《工商登记证》和《代表证》;
  • 4、《指定(委托)书》。
相关
  • 1、申请书;
  • 2、《指定(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 3、原所有证件和复印件一套;
  • 4、工商注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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