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要求如下
- 一、最低注册资本:不设注册资本
- 二、外国企业前期所备材料:
1、前提:
(1)外国企业必须成立2年以上;
(2)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开业证明文件(需在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做认证);
(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依法提供当地律师机构的公证文件;
2、 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正本;(企业所在国当地银行出具,并需在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做认证,港、澳、台企业在当地律师机构做公证)
注:指投资者开户银行出据的,表示账户状况良好、存款额达到几位数(必须等于或大于投资额)或受信额度达到几位数的证明;
3、 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原件。
注:需为写字楼并办理租赁备案、业主产权证的复印件,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三、办理完成时间:约20工作日